泰宁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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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0〕19号)、《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教人〔2020〕63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泰宁县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后报送三明市教育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泰宁县教育局认定。
二、认定时间
按省教育厅安排的两个认定时间段,2020年我县开展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如中国教师资格网因特殊情况需要维护关网,或系统开放时间有调整,请以中国教师资格网通知为准。
网络报名时间:6月8日至6月19日
现场确认时间:6月28日至7月10日(正常上班时间)
审核认定时间:7月13日至7月31日(正常上班时间)
(二)第二次认定时间安排
网络报名时间:9月14日至9月25日
现场确认时间:10月9日至10月16日(正常上班时间)
审核认定时间:10月19日至10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
我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时间按以上安排进行。
三、认定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县认定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泰宁县;
2.泰宁县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泰宁县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泰宁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4.驻泰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我县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栏,按照流程进行申报,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申报时按网站流程进行申报。系泰宁户籍或居住地在泰宁的现场确认点请选择泰宁县教育局。三明学院应届毕业生选择学校为现场确认点。
2.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要求申请人上传的承诺书截图应直接嵌入《认定申请表》中,不得超出《承诺书》边框范围,否则将造成《认定申请书》打印出错。
3.网上申报时须上传申请人近期白底彩色证件照,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二)体格检查
泰宁户籍或居住地在泰宁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要求,于6月8日至6月27日(正常上班时间)参加体检。体检地点为泰宁县总医院(县总医院体检中心设在门诊楼3楼)。体检费用自付,体检时应携带本人社保卡,部分费用可报销。体检当天早上应空腹。体检表采用统一格式,由申请人到泰宁县总医院体检中心领取。体检结果若合格,检验单、化验单不要黏贴进体检表中可退回本人。申请人自行取得的其他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因个人原因(包括因怀孕无法完成胸部拍片检查等)未完成体检项目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不能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请在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申请以后的教师资格认定。温馨提醒:怀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胸部拍片检查。
(三)现场确认(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现场确认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现场确认地点为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杉城镇归化路49号,凤凰名城以北,丹霞灵秀幼儿园以东)。现场确认需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照片。提交本人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的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和电子照片1份。照片规格为长×宽=38mm×30mm。请在纸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确认点名称、姓名和认定学科,电子照片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命名。
3.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县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教师资格认定系统已核验的可不提交。
(1)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核验不到证书信息的,还应同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取得电子认证报告自行打印),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证书信息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已核验的可不提交。信息核验不成功的,还须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否则需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由泰宁县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统一到体检医院领取。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所有打印件与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确认后由现场确认点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四)审核认定
在审核认定时间内,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泰宁县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泰宁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布。
(五)领取证书
由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泰宁县教育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按照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的电话通知时间到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申请人员委托他人代领证书及材料的,应有申请人的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员需要邮寄证书及材料的,应填写详细的邮寄地址,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六)其他事项
1.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分别延长1年。
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按我县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我县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泰宁县教师资格相关问题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泰宁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0598-7838419
泰宁县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598-786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