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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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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县义务教育学校返聘优秀退休教师公告

日期:2019-08-09 15:13来源:中子星教育浏览次数: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汀政综〔2017〕166号)精神,为继续发挥优秀退休教师的作用,缓解学校师资紧缺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经县委编委2019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公开返聘优秀退休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聘名额
  
2019年秋季返聘小学优秀退休教师50名。
  

二、返聘对象
  
2016年1月以后在公办小学正常退休的优秀教师,且退休前仍在一线教学的。退休后已经返聘在公办学校且现仍在一线教学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返聘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2.身体健康,能完成在职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量;
  
3.专业知识扎实,能胜任相应学科教学工作;
  
4.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聘用程序
  
1.自愿申报。凡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退休批复、专业技术职称证、教师资格证、最高获奖证书(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材料)、学校出具的退休当年任教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相片,到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填写《长汀县返聘优秀退休教师报名登记表》。
  
2.组织审核。县返聘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拟定体检人员名单。
  
3.体检。组织初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列为初聘对象。体检项目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确定。
  
4.确定岗位。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教师缺编及学科配备情况,参考应聘者意愿,确定聘用岗位。
  

五、聘用管理。
  
1.工作职责。受聘人员工作职责为课堂教学,受聘人员应完成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任务,履行在职教学人员同等职责。
  
2.实行合同制管理。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聘,续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考核管理。
  
(1)返聘的退休教师由服务学校自主管理,返聘的退休教师应服从返聘学校的管理,遵守返聘学校的规章制度,主动履职。
  
(2)学校应按照学校的考核办法,每月对返聘的退休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存档备查。
  
(3)受聘的退休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当月劳务费按学校考核结果全额发放;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月劳务费按学校考核结果的80%计发,并立即终止返聘协议。
  
(4)返聘学校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向返聘的退休教师发放补助经费,返聘退休教师离岗的应及时上报核减经费。
  

六、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报名地点:长汀县教育局人事股(汀州镇苍下巷33号,原实验幼儿园)。
  
附件一:
长汀县2019年秋季返聘退休教师报名登记表
    
  二:《退休教师返聘协议》范本
 
 
  长汀县教育局      中共长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长汀县2019年秋季返聘退休教师报名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
         片
身份证号
 
学历
 
职称
 
任教学科
 
毕业学校
 
退休时间
 
教师资格种类学科
 
联系电话
 
退休单位
 
是否为省、市级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名师
是□ 否□
获得
时间
 
申请服务学校
第一志愿
 
是否服从安排
 
第二志愿
 
资格审查
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结论
(附体检表)
核定劳务费标准
  元/月
教育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可自行下载打印
 
 
附件二:
退休教师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定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例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或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教师。
  

二、聘用期限:本协议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12节。
  

四、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乙方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五、聘用报酬:甲方每月   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按人民币       元(¥    .00 )的标准执行。劳务报酬发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务报酬。
  

六、其他待遇
  
(一)因乙方为退休人员,已按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医疗保险等待遇,甲方不再为乙方购买除人身意外保险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购买标准不低于300元。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岗位之外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书请假接受治疗,治疗期在一个月内的,薪酬待遇不变;治疗时间超出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任务,或在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外从事工作任务,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民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七、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并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解除。
  
(三)乙方不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当月劳务费按学校考核结果的80%计发。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
  
(五)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适用《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真实、合格、有效的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有虚假、欺骗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二)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未到期前要求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交接未完成而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协议约定的报酬两倍承担协议解除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各学校可根据情况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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